颁行6年多后,慈善法迎来修改。12月27日,慈善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
据了解,与现行慈善法相比,修订草案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共13章133条,从多个方面作出修改,为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围绕慈善法修改,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社会治理与公共传播研究中心主任傅昌波近日接受了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
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此次修订草案,将“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写入慈善法的指导思想。
傅昌波表示,修订草案体现了慈善的新定位新作用,中国慈善事业经过数年的发展,不能再把它定位成只是扶贫济困的功能。新时代背景下,慈善事业成为了社会力量在党和政府引领下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伟大事业,是党政机关、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建的重要载体、共治的重要方式和共享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其目的是实现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在傅昌波看来,慈善法为这种新型政社关系提供了基础框架,慈善法修订草案则是要进行制度保障的升级,完善这一基础框架。
为了加强慈善工作组织协调,修订草案吸收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的精神,总结地方经验做法,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强化慈善事业领导力量,推动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慈善事业是奉献私人资源服务公共目的的事业。”傅昌波认为,不仅仅是民政部门,应该有更多的职能部门主动指导和促进慈善事业,这次修订也更加明确了相关部门指导和服务的职能。
回应慈善发展新情况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慈善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增设的应急慈善专章成为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无论是汶川地震,还是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中,都能看到各界人士自发献爱心的身影。毫无疑问,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修订草案对此进行了回应。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中一些慈善组织存在慈善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修订草案对应急状态下募捐信息公开作出更严格规定,要求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此外,为畅通捐赠物资的分配送达等,修订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面对这种新情况,增设这一章是非常重要的。第一,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的应急机制,让突发事件的慈善工作衔接更有序、有入口。第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助能够增加透明度,提升公信力,实实在在地回应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傅昌波说。
重大疾病个人求助也随着社交平台的成熟应用发展迅速,这些平台对于一些因贫困而无法救治的人而言不亚于“及时雨”,但少数人却借此透支别人的善良。针对这类新情况,为回应社会各界要求加强网络个人求助治理的呼声,修订草案在附则中新增关于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
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当前,我国监管制度机制还不完善,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监管机制,其中包括:推动慈善监管全覆盖;加强综合监管和行业指导;细化强化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次修订明确将加强慈善工作组织协调,这是对近年来各界呼吁的很好回应。”傅昌波表示,我国慈善事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但其实慈善事业涉及面广泛,包括资金、税务等方面,如果是境外慈善组织活动,还需要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参与。修订草案在明确民政部门的全面监管职责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工信、公安、财税、审计、网信、银保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这是重要的制度安排。
“以本次慈善法修订草案强调协调监管机制为契机,各部门还可以利用好科技的力量,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以实现更加高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傅昌波说。
据了解,修订草案还增加了科教文卫体、应急、生态环境、医疗保障等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服务本行业慈善活动的职责。这释放了什么信号?
“政府部门在完善慈善事业监管的同时,更需要有服务意识。”傅昌波认为,慈善事业的资源来自社会的自愿奉献,它的本质是政府和社会力量对于公共议题的合作治理,能够最大程度发挥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的优势。因此,修订草案强调了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责,这有助于将慈善事业定位成一种“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制,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由相关部门主动引导和服务与所辖公共事务相关的慈善事业,有利于提升政社合作的效能,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